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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荔市监处罚〔2024〕13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名称 | 广州彧杰贸易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01402245031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袁雪芬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荔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01月10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荔市监处罚〔2024〕13号
当事人:广州彧杰贸易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9YAE5RXD
住所:广州市荔湾区东沙大道16号2212-2213铺
法定代表人:袁雪芬
本局根据举报线索,于2023年10月19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执法调查。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涉嫌违法经营医疗器械的违法事实。为进一步查清案情,本局遂立案调查,现已调查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持营业执照在上述地址从事经营活动。
当事人为向企业捐赠和为澳大利亚朋友Andy代购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试剂,于2022年12月18日与浙江贝氏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签订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试剂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在12月20日至27日期间,实际分4次购进33500支“Besay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试剂盒”,进货单价4.89元/支,共16.3775万元。
收到货物后,当事人向2家企业捐赠共29750支,以及寄给澳大利亚的朋友Andy共2500支。此外,当事人将1250支销售给急需采购的广州客户,销售单价为5元/支,共6250元。
经调查,上述涉案“Besay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试剂盒”属于第三类医疗器械,并且产品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截至案件调查终结,当事人未取得相应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因当事人在国内销售涉案“Besay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试剂盒”总金额6250元,故认定其违法所得为6250元。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等证据证实并确认。
本局于2023年1月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穗荔市监罚告〔2023〕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补充证据。
本局认为,1、根据《中国对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和防护用品的监管要求及标准》第一点的规定,当事人经营的涉案“Besay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试剂盒”属于第三类医疗器械,需实行产品注册管理。但其销售产品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已构成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三类医疗器械,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经营属于第三类医疗器械的涉案“Besay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试剂盒”,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鉴于当事人虽积极配合执法检查,并如实提供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微信聊天截图等涉案材料,违法经营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且能够主动改正,中止违法行为;具有《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按照过罚相当的原则,综合考量,本局决定给予以下从轻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陆仟贰佰伍拾元整(6,250.00);
2、罚款伍万叁仟元整(53,000.00)。
广州市荔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0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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