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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
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0月9日,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阿莫西林胶囊(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003254,上市许可持有人:国药集团汕头金石制药有限公司,包装规格:0.5g*36粒)9笔共10盒,销售单价为28.00元/盒;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阿莫西林胶囊(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043535,上市许可持有人: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包装规格:0.5g*24粒)8笔共9盒,销售单价为18.00元/盒;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头孢克肟分散片(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123123,上市许可持有人:金鸿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包装规格:200mg*12s)17笔共18盒,销售单价为47.10元/盒;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头孢克肟颗粒(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020512,上市许可持有人:国药集团致君制药有限公司,包装规格:50mg*12袋)2笔共2盒,销售单价为30.00元/盒。累计未凭处方销售上述四种处方药36笔,销售总金额为10*28.00+9*18.00+18*47.10+2*30.00=1349.80元,即为本案违法所得。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
一、警告;
二、没收违法所得1349.8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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