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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3〕2214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名称 | 广东本原药业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11001638200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夏崇明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12月28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2214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10月7日使用未标注化妆品备案编号的包材生产“蛋清素按摩液”(净含量450ml,2023100701)。当事人生产上述产品原料均自行采购,至2023年10月13日我局现场检查时止,当事人共生产“蛋清素按摩液”(净含量450ml,2023100701)成品805瓶,尚未销售。当事人生产的上述化妆品货值金额为1094.8元,违法所得0元。
“栀子花香维E水润护手霜”(净含量300g,20231009)为当事人替另一家化妆品生产企业广州市盛好佳化妆品有限公司加工生产,包材上标注广州市盛好佳化妆品有限公司及其生产许可证、化妆品备案编号等信息。当事人生产的上述化妆品未标注其真实的生产企业名称,地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号,故我局认定当事人生产的上述化妆品为标签虚假的化妆品。当事人生产“栀子花香维E水润护手霜”(净含量300g,20231009)的原料、包材均由广州市盛好佳化妆品有限公司提供,至2023年10月13日我局现场检查时止,当事人共生产“栀子花香维E水润护手霜”(净含量300g,20231009)成品960瓶,尚未销售。当事人生产的上述化妆品货值金额为960元,违法所得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信息;
2、现场照片、产品实物照片证明:当事人生产的化妆品标签标注不真实、准确;
3、询问笔录、生产批记录、委托加工生产协议等证明:当事人生产标签不合格的化妆品的生产数量、货值金额。
我局于2023年12月20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鉴于当事人生产的化妆品未售出就被我局查扣,且当事人能主动到我局配合调查,在调查过程中能积极配合检查,如实交待违法事实,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细化基准表》六两品一械监管类(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第33条第一项及《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决定适用从轻情节进行处罚。
当事人生产未标注化妆品备案编号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当事人生产标签虚假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一、没收“蛋清素按摩液”(净含量450ml,2023100701)成品805瓶、包材195个;“栀子花香维E水润护手霜”(净含量300g,20231009)成品960瓶、包材240个;
二、罚款10000元。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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