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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
经查明,当事人位于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某某路,是一家药品零售企业,主要从事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的销售。2023年1月17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于2023年1月3日在未审核及留存处方的情况下向购药者出售了1盒*******片(**)。执法人员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2023年10月19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未审核及留存处方的情况下于2023年2月2日向购药者出售了1盒处方药****片。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
根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罚款500元,上缴财政。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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