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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
经查,徐某某在未获得药品经营许可的情况下,销售含有安非拉酮的德国处方药“蓝胖子”减肥药308盒,销售金额254610元。本案销售药品货值金额共计254610元,违法所得共计254610元。当事人无证经营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2015修正)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2015修正)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无证经营药品的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
1、没收“蓝胖子”减肥药壹盒;
2、没收违法所得203432元;
3、处违法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壹倍罚款254610元。
罚没款合计458042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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