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公告 天津市
为进一步提高政务服务工作效率,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工作实际,决定变更“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专用章”和“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专用章(滨海新区)”使用范围,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专用章”用印范围为:行政许可过程中《材料接收凭证》、《受理告知书》(或《不予受理告知书》)、《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回执》等文书;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放射性药品生产许可证、放射性药品经营许可证、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等变更事项(相关许可证正本和副本首页需盖局印章);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进出口准许证;非药品生产用咖啡因原料药购用证明;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购用证明;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购用证明;医务人员携带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出入境证明;医疗机构制剂调剂使用批件;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批件;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点生产批件;区域性批发企业从定点生产企业购进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批件;全国性批发企业向医疗机构销售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批件;区域性批发企业跨省级行政区域向医疗机构销售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批件;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备案凭证;依申请的药品GMP符合性检查告知书;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备案凭证;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备案表。
“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专用章(滨海新区)”用印范围为:行政许可过程中《材料接收凭证》、《受理告知书》(或《不予受理告知书》)、《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回执》等文书;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等变更事项(相关许可证正本和副本首页需盖局印章);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进出口准许证;非药品生产用咖啡因原料药购用证明;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购用证明;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购用证明;医务人员携带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出入境证明;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批件;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点生产批件;区域性批发企业从定点生产企业购进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批件;全国性批发企业向医疗机构销售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批件;区域性批发企业跨省级行政区域向医疗机构销售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批件;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备案凭证;依申请的药品GMP符合性检查告知书。
二、“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专用章”和“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专用章(滨海新区)”用于上述文书或证件时,与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印章具有同等效力。
特此公告。
2023年12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印模.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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