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公告 重庆市
根据《国家药监局 国家中医药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医保局关于结束中药配方颗粒试点工作的公告》(2021年第22号)和《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控制与标准制定技术要求〉的通告》(2021年第16号)要求,《重庆市中药配方颗粒标准(试行)》第九批15个品种,经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第16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2个月后执行。
如有同品种规格的中药配方颗粒国家药品标准颁布实施,自实施之日起,我局制定的相应中药配方颗粒标准即行废止。
特此公告。
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15日
附件
序号 | 名称 | 序号 | 名称 |
1 | 炒僵蚕配方颗粒 | 9 | 半枫荷配方颗粒 |
2 | 僵蚕配方颗粒 | 10 | 毛麝香配方颗粒 |
3 | 西洋参配方颗粒 | 11 | 苦瓜配方颗粒 |
4 | 橘络配方颗粒 | 12 | 广东土牛膝配方颗粒 |
5 | 卷柏(垫状卷柏)配方颗粒 | 13 | 鸡矢藤配方颗粒 |
6 | 炒鸡内金配方颗粒 | 14 | 地耳草配方颗粒 |
7 | 鸡内金配方颗粒 | 15 | 狗脊配方颗粒 |
8 | 绵马贯众配方颗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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