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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3〕1894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名称 | 广州妆尔健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11006058590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林雪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11月20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1894号
当事人:广州妆尔健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因当事人涉嫌向监管部门提供虚假证据材料,我局于2023年10月26日对其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3年6月27日,北京佰盛万康科技有限公司销售的“皙世花容防晒乳(2号)”产品经北检测,结论为不合格(报告编号JP2300153)。2023年10月8日,当事人在未销售“皙世花容防晒乳(2号)”(生产日期20220429)产品的情况下,其法定代表人应北京佰盛万康科技有限公司要求,制作《广州妆尔健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出库单》及《证明》两份文件,并通过快递方式邮寄给北京佰盛万康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佰盛万康科技有限公司将上述两份文件作为其供货商材料提交至北京市密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上述两份文件与实际情况不符,我局认定当事人提交的《广州妆尔健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出库单》及《证明》为虚假证据材料。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微信聊天记录、快递单、《情况说明》、《案件移送函》、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
我局于2023年11月8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在我局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其情节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所列的考量情形,适用从轻处罚。
当事人作为化妆品经营者,向监管部门提供虚假证据材料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提供虚假证据材料的违法行为。根据《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一、对当事人罚款5000元;
二、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处罚款3000元。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提供虚假证据材料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文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文书送达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政。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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