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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花市监处罚〔2023〕894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名称 | 广州火鸣鸟贸易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11000816266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蒯宏波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11月20日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花市监处罚〔2023〕894号
当事人销售无合法来源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禁止销售下列化妆品:(十三)无法证明合法来源的;”的规定,应依据《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销售生产企业超出许可范围生产的化妆品,销售未备案的非特殊用途化妆品,销售伪造、变造或者冒用证照、标签、说明书、检验报告、检疫证明、批准证明文件的化妆品,销售化妆品经营者擅自分装、配制的化妆品,或者销售无法证明合法来源的化妆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化妆品,并处违法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当事人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内容真实、完整、准确。”的规定,应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规定予以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并对你单位给予一般行政处罚,处罚如下:
罚款17000元,没收违法所得472元。
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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