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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3〕1883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名称 | 广州盛欣化妆品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11000074623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甘可初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11月17日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1883号
当事人:广州盛欣化妆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6718329081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龙归永兴村龙河东路以南自编19号
法定代表人:甘可初
2023年9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上级交办线索发现广州盛欣化妆品有限公司涉嫌生产经营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遂依法立案调查。
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2940元;
二、罚款20000元。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生产销售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行为。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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