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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海市监处罚〔2023〕723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名称 | 广州吉瑞医疗设备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04003086225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李秀荣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11月14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海市监处罚〔2023〕723号
当事人:广州吉瑞医疗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秀荣;
经营范围;批发业;
住所:广州市海珠区逸景路278号1-4层(101铺、201铺、301铺、401铺)广州逸丰纺织服装市场第三层3A028、3A032
2023年6月21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已于2022年9月20日委托其他公司提供库房对其经营的医疗器械产品提供储存运输服务,当事人与广州嘉和上品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储运关系已解除,亦未使用该公司所提供库房进行储运,且当事人尚未对库房地址变更情况提出变更申请。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为进一步查清其违法事实,经局领导批准,本局于2023年6月28日对当事人上述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显示库房地址为委托广州嘉和上品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储运。2022年9月20日,当事人委托其他公司提供库房并对其经营的医疗器械产品提供储存运输服务。至被查获时止,当事人未提出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予以证明:证据一:《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证据提取单1、2,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二:现场笔录1份,《询问笔录》2份,证据提取单3、《医疗器械仓储及委托配送协议》、《医疗器械第三方物流委托储运协议》,证明当事人库房地址发生变更未向原发证部门提出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的事实。以上有关当事人的证据已经当事人确认属实。
2023年10月23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文号为穗海市监罚告〔2023〕50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认定违法事实、定性、适用法律、拟作出的处罚,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库房地址发生变更未向原发证部门提出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擅自变更库房地址的违法行为。依据《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从轻处以罚款150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开具《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并在缴款通知书规定的缴款截止日期内前往非税收入代收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依法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粤府函〔2021〕99号)的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建议向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提出行复议申请。
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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