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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3〕1798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名称 | 精点(广州)制药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11001141653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雷松林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11月08日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1798号
当事人:精点(广州)制药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GQHA26
主要违法事实:2023年7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生产经营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化妆品,我局遂立案查处。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32.4元;
二、处20000元罚款。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处10000元。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处10000元。
综上,对当事人上述行为合并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32.4元;
二、处40000元罚款。
(罚没款共计:40032.4元)。
此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经营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未对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活动进行监督的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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