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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海市监处罚〔2023〕703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名称 | 老百姓大药房连锁广东有限公司广州洪德路店 |
注册号 | 440101000373756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陈霄 | ||
违法行为类型 | 药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11月06日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海市监处罚〔2023〕703号
2023年9月27日,我局对老百姓大药房连锁广东有限公司广州洪德路店涉嫌从事药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在我局2023年9月25日现场检查中被发现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瑞珠氧氟沙星滴眼液”(国药准字号:H20053719;产品批号:230505)、“恒健四环素软膏”(国药准字号:H44023931;产品批号:230302)的具体情况如下:
综上,当事人在无电子或纸质处方的情况下销售上述处方药“瑞珠氧氟沙星滴眼液”(国药准字号:H20053719;产品批号:230505)、“恒健四环素软膏”(国药准字号:H44023931;产品批号:230302)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规定,构成了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当事人上述已销售的1盒瑞珠氧氟沙星滴眼液”(国药准字号:H20053719;产品批号:230505)和2盒“恒健四环素软膏”(国药准字号:H44023931;产品批号:230302)的总金额为31.32元(27.8元+3.52元=31.32元),即违法所得为31.32元。
2023年10月17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穗海市监罚告〔2023〕499号《行政处罚告知书》,经过5个工作日,当事人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在2023年9月25日销售上述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规定,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31.32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南华西市场监督管理所(联系人:王静华;联系地址:广州市海珠区宝岗大道龙骧大街23号203办公室;联系电话:020-84246849)办理没收手续。
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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