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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黄石养天和新世纪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康之佳药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00050022988D
住所(住址):西塞山区沿湖路联合村月桂花苑小区1层18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梅立新
2023年9月26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店内阴凉储存药品陈列区域温度不符合要求。
2023年10月11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的工作人员进行询问调查。
现查明,当事人是位于西塞山区沿湖路联合村区域的一家零售药店,从事药品零售经营活动,其店内经营了需要阴凉储存(即要求储存温度低于20℃)的药品。该店进门右边内侧有一相对独立陈列区域,该区域陈列有需阴凉储存的药品如头孢克肟胶囊、头孢克肟分散片等,该陈列区域未张贴“阴凉柜”或“阴凉储存区”等类似标识,且该区域内空调未开启使用,其内放置的温度计显示温度为26℃,不符合药品储存需求。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负责人身份证等复印件各1份,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质的书证;
2.对当事人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7张,证明当事人未按要求的温度储存药品的书证;
3.对当事人工作人员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按要求的温度储存药品的证人证言;
4.国家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界面截图1张,证明当事人暂未受到行政处罚的书证。
以上证据经查证属实,足以认定案件事实。
2023年10月12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了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陈列经营了需阴凉储存(即要求储存温度低于20℃)的药品,但该类药品的陈列区域未张贴“阴凉柜”或“阴凉储存区”等类似标识,且该区域内空调未开启使用,其内放置的温度计显示温度为26℃,不符合药品储存需求,构成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应当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建立健全药品经营质量管理体系,保证药品经营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六十一条“药品的陈列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按剂型、用途以及储存要求分类陈列,并设置醒目标志,类别标签字迹清晰、放置准确。……”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除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五年内不得开展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药物临床试验,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的规定,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当事人警告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黄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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