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动态 企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当事人:新疆致善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库尔勒十分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652801MA776****J
住所(住址):库尔勒市人民西路74号兵团农行中心支行右侧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魏*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652801********0534
2021年8月3日,我局抽样新疆致善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库尔勒十分店销售标示为安徽汇中州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生产的批号19122501的中药饮片艾叶500克,经检验:性状(约6%为非药用部位,不符合规定)。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上述中药饮片艾叶系由新疆致善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总部于2021年7月31日以20元/公斤的价格配送,共配送4000克;以零售价0.04元/克的价格,销售了3500克,(其中2021年8月3日我局抽检样品500克), 剩余500克,于2021年8月12日退回总部。获违法所得7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新疆致善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新疆致善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库尔勒十分店《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及具备从事药品经营资质;
2.巴州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书(编号:2021MC0106)、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检验报告(编号:ZF202108264)各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艾叶不符合《中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及四部的规定,为劣药;
3.新疆致善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总部入库单、验收记录;门店配送验收记录、养护检查单打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对上述艾叶进行了收货、验收并养护;《首营企业审批表》、《首营品种审批表》、《安徽汇中州中药饮片有限公司成品检验报告单》、《质量保证协议》证明新疆致善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从合法企业购进上述中药饮片艾叶,为违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相关规定并按规定进行了收货验收养护及配送工作;
4.当事人进销存明细打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共计销售了3500克艾叶;
5.退仓单打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将剩余500克退回至总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销售劣药艾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项的规定。
2022年3月29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巴市监罚告〔2021〕87号,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当事人,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对购进的上述中药饮片艾叶进行了验收、养护且该批艾叶有合法购进手续及资质,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劣药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免除其他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70元,免除其他行政处罚。
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工商银行巴州分行百乐支行,,账号:3010025229026415655,户名: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财政局国库科,逾期不缴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期满不申请行政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巴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2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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