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动态 企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当事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医院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事业单位法人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65280045786****X
住所:库尔勒市人民东路56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姜**
身份证件号码:650104********0743
2021年9月27日至28日,自治区药监局医疗机构药械使用质量联合检查组对巴州人民医院的中药房进行专项检查时,在中药房的合格区域内发现一杂物柜内存放有青黛、苏合香、白英等6个品种批次的中药饮片超过有效期,对以上过期药品,自治区药监局医疗机构药械使用质量联合检查组要求我局执法人员依法扣押。自治区药监局于2021年11月1日下发《案件移送函》(新药监药案移〔2021〕14号)。
经查,巴州人民医院在中药房的合格区内存放超过有效期的药品:青黛、苏合香、鹿角胶、马钱子、白英(2.7kg);使用超过有效期的药品(中药饮片:白英1.15kg);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现场检查和询问调查笔录;
2. 巴州人民医院药房管理系统验收记录截图、库尔勒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销售清单复印件、毒性药品销毁清单复印件;
3. 巴州人民医院药房管理系统软件查询记录(处方笺)。
本案于2022年2月18日经局案审会集体审理通过后,巴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2月21日向巴州人民医院下发行政处罚告知书,巴州人民医院不申请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储存药品,应当按照药品属性和类别分库、分区、分垛存放,并实行色标管理。药品与非药品分开存放;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药品分别储存、分类存放;过期、变质、被污染等不合格药品应当放置在不合格库(区))、《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假药、劣药)之规定。
巴州人民医院主动提交了《关于巴州人民医院使用过效期白英情况的函》、《巴州人民医院关于药学部中药房过效期白英使用的处理情况的通知》,对责任相关人员进行了处理,完善修订了相关质量管理制度和管理程序。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十七条:(四)积极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六)当事人发现违法后主动报告,或者主动中止违法行为的;(七)当事人积极采取召回、改正等措施的规定,符合从轻处罚的情形。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八条、《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三条(六)项、《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使用的药品和违法所得144.38元;
2、并处违法使用劣药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十倍的罚款,计10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 ,账号:3010025229026415655 (代收机构名称:巴州财政局国库科,地址: 库尔勒市人民东路 ,具体款项缴纳时,库尔勒市内各工商银行支行皆可通兑办理罚没款收缴业务。),或者通过/ 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缴纳方式为:/)。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库尔勒市人民 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巴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2年2月28日
相关推荐
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