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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当事人信息 | |||
行政处罚相对人: | 塔城市溢彩发屋 | 行政处罚相对人代码: | 92654201MA7AAKL36X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赵芙蓉 | ||
处罚信息 |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塔市市监处〔2023〕155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第六十二条(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 |
处罚依据: | 主要违法事实: | ||
处罚种类: | 罚款 | 处罚内容: | 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及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一、警告;二、并处2000.00元(贰仟元整)罚款。 |
罚款金额: | 2000.00元 | 没收金额: | 0.00元 |
决定机关名称: | 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10/20 | 处罚有效期: | 2025/10/20 |
公示日期: | 2023/10/20 | 公示截止期: | 2026/10/20 |
备注: | 2023年9月27日,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塔城市***路塔城市溢彩发屋开展监督检查,在经营场所检查发现店内东侧货架上摆放经营的赫钻魔卷精灵冷烫液,共9盒;店内西南侧货柜内摆放的爱发丝国潮蓬松质感泡沫发蜡,共5瓶,当事人从事美发服务期间未建立并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及第四十二条的规定,2023年10月7日,经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批准同意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9月14日从博乐市***商行购进9盒赫钻魔卷精灵冷烫液(美锦冷烫液),购进单价是12元;2023年1月从额敏县***美业购进爱发丝国潮蓬松质感泡沫发蜡购进5瓶,购进单价是18元,当事人在购进上述化妆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证明、化妆品注册或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未对进货查验情况如实记录和保存相关凭证;当事人供述:塔城市溢彩发屋自2019年11月营业至今未建立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在购进其他化妆品时也未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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