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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当事人信息 | |||
行政处罚相对人: | 塔城市首艺美发店 | 行政处罚相对人代码: | 92654201MA7A4HL866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张秀英 | ||
处罚信息 |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塔市市监处〔2023〕14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第六十二条(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 |
处罚依据: | 主要违法事实: | ||
处罚种类: | 罚款 | 处罚内容: | 当事人未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及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一、警告;二、并处1000.00元(壹仟元整)罚款。 |
罚款金额: | 1000.00元 | 没收金额: | 0.00元 |
决定机关名称: | 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10/20 | 处罚有效期: | 2024/10/20 |
公示日期: | 2023/10/20 | 公示截止期: | 2026/10/20 |
备注: | 2023年9月11日,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塔城市***路开展监督检查,在塔城市首艺美发店经营场所检查发现:店内西侧货架上摆放经营的三荣威品冷烫液(绿茶氨基酸),共4盒;在店内南面货柜内摆放的俪缇染发霜,共5盒;当事人购进上述化妆品时未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及第四十二条的规定,2023年9月12日,经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批准同意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8月15日从******公司购进4盒三荣威品冷烫液(绿茶氨基酸),购进单价是10元,当事人购进三荣威品冷烫液时未查验该化妆品注册情况;2023年6月23日从裕民县******购进俪缇染发霜5盒,购进单价是35元,当事人购进俪缇染发霜时在微信上查验了化妆品注册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但未进行保存。执法人员现场查看当事人的《化妆品进货查验台账》,台账仅对2023年4月15日购进的玫卡琪简易烫、俪缇染发霜蓝黑色及2023年7月5日购进的泉普芳双效去屑洗发露进行记录,当事人购进化妆品时未对进货查验情况如实记录和保存相关凭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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