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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当事人信息 | |||
行政处罚相对人: | 塔城市美好美发店 | 行政处罚相对人代码: | 92654201MA78R23Y7G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冯红梅 | ||
处罚信息 |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塔市市监处〔2023〕156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第六十二条(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 |
处罚依据: | 主要违法事实: | ||
处罚种类: | 罚款 | 处罚内容: | 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及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一、警告;二、并处2000.00元(贰仟元整)罚款。 |
罚款金额: | 2000.00元 | 没收金额: | 0.00元 |
决定机关名称: | 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10/20 | 处罚有效期: | 2025/10/20 |
公示日期: | 2023/10/20 | 公示截止期: | 2026/10/20 |
备注: | 2023年9月27日,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塔城市***路塔城市美好美发店开展监督检查,在该店西侧洗发床旁发现经营使用的化妆品卡优雅香氛蓬松净爽洗发水2瓶,当事人从事美发服务期间未建立并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的规定,2023年10月7日,经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批准同意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7月18日从塔城市***总汇购进了卡优雅香氛蓬松劲爽洗发水2瓶,供货者通过手机微信向当事人发送电子版塔城市百信化妆品总汇的《营业执照》图片、以及卡优雅香氛蓬松劲爽洗发水电子版备案凭证和电子图片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当事人未查验手机微信中供货者市场主体证明、化妆品备案凭证和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也未保存上述凭证,当事人购进上述化妆品时未如实记录化妆品进货查验情况。当事人供述:塔城市美好美发店自2020年6月营业至今,未建立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购进化妆品时未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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