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动态 企业 浙江省舟山市
主要违法事实:
经查明,当事人舟山荷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原名浙江荷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25日由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自由贸易试验区分局核准设立登记,主要在线上销售化妆品。当事人在拼多多开设有“荷诺美容个护旗舰店”和“荷诺美容个护专卖店”。当事人在其“荷诺美容个护旗舰店”销售“荷诺依克多因舒缓面膜”,在产品页面宣传具有“修护”功效。该产品系进口普通化妆品,备案编号国妆网备进字(浙)2020000539,未公示功效宣称。当事人在其“荷诺美容个护专卖店”销售“荷诺酵母面膜”,在产品页面宣传具有“抗氧化”、“抗初老”功效。该产品系进口普通化妆品,备案编号国妆网备进字(浙)2018000018,在国家药监局公示的功效为“保湿”,并无“抗氧化”、“抗初老”。当事人在其“荷诺美容个护旗舰店”销售“荷诺乳酸菌洁面慕斯”,在产品页面宣传具有“控油”、“舒缓”功效。该产品系进口普通化妆品,备案编号国妆网备进字(浙)2019000055,在国家药监局公示的功效为“清洁”、“保湿”,并无“控油”、“舒缓”。当事人销售以上三款化妆品,在产品页面宣传相关功效,无法提供调查统计等相关依据,存在虚假表述。上述广告由当事人的员工制作,当事人的广告费用无法计算。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
当事人在无依据的情况下,自行制作广告,宣传其销售的化妆品有相关功效,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同时及时进行了整改,符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可以减轻处罚的情形,经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处罚如下:罚款200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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