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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当事人信息 | |||
行政处罚相对人: | 塔城市金手指养生足道馆 | 行政处罚相对人代码: | 92654201MA7EM9DN87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高丽平 | ||
处罚信息 |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塔市市监处〔2023〕145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第六十条(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
处罚依据: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 主要违法事实: | |
处罚种类: | 罚款 | 处罚内容: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及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1、广州市凯秀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兰熙蔓牌蚕丝胶原亮肤护理系列的亮肤补水按摩有2罐;2、广州市凯秀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兰熙蔓亮肤补水洁面乳1罐。 二、罚款2000.00元(贰仟元整)。 |
罚款金额: | 2000.00元 | 没收金额: | 0.00元 |
决定机关名称: | 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无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10/19 | 处罚有效期: | 2026/10/19 |
公示日期: | 2023/10/19 | 公示截止期: | 2026/10/19 |
备注: | 2023年9月11日,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塔城市爱国街165号塔城市金手指足道养生馆开展监督检查,在其经营场所货架上发现的1、广州市凯秀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兰熙蔓牌蚕丝胶原亮肤护理系列的亮肤补水按摩有2罐(见财务清单2023-026),净含量300ml,其中1罐已打开使用,剩余三分之二,另1罐已打开包装和罐盖,罐底标识合格2020/07/02/2023/07/01,包装罐侧面标示生产批号及限期使用日期(年月日)见标注。上述2罐化妆品已过使用期限71天;2、广州市凯秀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兰熙蔓亮肤补水洁面乳1罐(见财务清单2023-026),净含量800ml,已打开使用,剩余三分之一罐,罐底标识合格2020/06/14/2023/06/13,包装罐侧面标示生产批号及限期使用日期(年月日)见标注,上述1罐化妆品已过使用期限90天。当事人提供涉案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是2021年8月22日从成都金凯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购进的,给顾客洗脸时使用,没有单独销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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