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邀专家

行政处罚当事人信息 | |||
行政处罚相对人: | 奎屯祥仁康顺医药连锁第三十一店 | 行政处罚相对人代码: | 91654003MA78K6DR65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高苒 | ||
处罚信息 |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奎市监处罚〔2023〕36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销售使用劣药 |
处罚依据: | 主要违法事实: | ||
处罚种类: | 罚款 | 处罚内容: | 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对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提交整改报告并积极改正,涉案产品数量少、货值低。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七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三)涉案产品来源合法且尚未销售或使用的;(四)积极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综合考虑,决定对当事人销售劣药的行为给予减轻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项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尚未销售的三瓶超过有效期的吡拉西坦片;2、处以10000元的罚款。 |
罚款金额: | 10000.00元 | 没收金额: | 0.00元 |
决定机关名称: | 奎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无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10/13 | 处罚有效期: | 2023/10/28 |
公示日期: | 2023/10/18 | 公示截止期: | 2024/10/18 |
备注: | 经查明,2020年6月3日奎屯祥仁康顺医药连锁第三十一店从祥仁康顺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购进了三瓶吡拉西坦片。产品批号:200301,规格:0.4gx100片,生产日期:2020.03.16,有效期至2023.02月,购进价格8.9元/瓶,销售价格10元/瓶,生产企业:北京中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地址:北京市密云区经济开发区强云路1号。三瓶吡拉西坦片摆放在该药店收银台正对面处方区柜台中,自购进至今,均未销售,当事人无违法所得,货值金额3x10=30元。 | ||
相关推荐
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邀专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