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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当事人信息 | |||
行政处罚相对人: | 新疆鑫众康源医药零售连锁有限公司阿克苏一分店 | 行政处罚相对人代码: | 91652901MA78H5T836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南维军 | ||
处罚信息 |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阿克苏市市监药处【2023】273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 |
处罚依据: | 主要违法事实: | ||
处罚种类: | 罚款 | 处罚内容: | 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罚款800元整(捌佰元整)。 |
罚款金额: | 800.00元 | 没收金额: | 0.00元 |
决定机关名称: | 阿克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无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10/13 | 处罚有效期: | 2026/10/13 |
公示日期: | 2023/10/13 | 公示截止期: | 2026/10/13 |
备注: | 2023年5月24日,新疆鑫众康源医药零售连锁有限公司阿克苏一分店因销售处方药未凭处方销售的问题,阿克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阿克苏市市监责改[2023)471号)、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阿市监当罚[2023]471号)。2023年10月8日,阿克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再次检查新疆鑫众康源医药零售连锁有限公司阿克苏一分店发现:该药店购进销售的阿莫西林胶囊20盒,进价是16.8元/盒,销售价是29.8元/盒,现有7盒,已销售13盒;头孢克肟颗粒购进了10盒,进价是16.5元/盒,销售价是25元/盒,现有4盒,已销售6盒。上述两个品种药品为处方药,货值金额501元。购进企业为阿克苏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药品销售过程中未凭处方进行销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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