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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3〕1659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名称 | 广州华厦生物制药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11001334484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李艳华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10月19日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1659号
当事人:广州华厦生物制药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QG2D9X
法定代表人:李艳华
广州华厦生物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花恩诗祛痘舒缓膏”经检测水杨酸超标。执法人员向该公司送达《检验报告》,经该公司确认,该公司确有生产上述报告被检“花恩诗祛痘舒缓霜”并提供相关生产资料备查。该批产品被检出水杨酸超标,该公司生产该批产品实际添加的“甜菜碱水杨酸盐”原料成分是作皮肤调理剂使用。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当事人生产车间、仓库、留样室,在其留样室发现所检批次产品留样6盒,产品包装标签未见标识“含水杨酸,三岁以下儿童请勿使用”的注意事项提醒字样,未发现成品库存,我局依法立案调查并对上述产品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明,当事人生产的“花恩诗祛痘舒缓霜”产品共2982盒,除出厂自检用去4盒,留样6盒,剩余2972盒全部销售给委托方厦门随便一点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价0.75元/盒,总销售额2229元,当事人提供批生产记录和销售单据。当事人提供的备案凭证中成分表中含有“甜菜碱水杨酸盐”,该原料成分是作皮肤调理剂使用,根据检验报告结论水杨酸使用目的不是防腐剂时浓度未超标。上述批次产品总货值2236.5元,违法所得2229元。
我局于2023年10月8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鉴于当事人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普通化妆品,不具备《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中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的情形;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一般处罚。
当事人生产标签不符规定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七)项的规定,罚则适用《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花恩诗祛痘舒缓霜”(备案号:粤G妆网备字2022040803,样品批号:DP240101)产品留样6盒;
二.没收违法所得2229元;
三.罚款20000元。
罚没款合计22229元。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普通化妆品的行为。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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