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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从市监处罚〔2023〕233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名称 | 广州晋亿化妆品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06001663771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叶景恒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从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10月13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从市监处罚〔2023〕233号
当事人名称:广州晋亿化妆品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合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ENR80D
经营场所:广东从化经济开发区太源路3号首层
法定代表人:叶景恒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当事人生产的批号为AG12W01的恒生花苗养膏在流通领域被抽检,具体情况如下,批号为AG12W01的恒生花苗养膏,经广东省药品检验所(报告书编号:2022A12644),检出菌落总数、霉菌和酵母菌总数项目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规定。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6月5日送达了编号为2022A12644的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未在留样室发现批号为AG12W01的恒生花苗养膏。
为进一步查清案情,我局于2023年7月17日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8月22日对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人进行了询问调查,进一步确定当事人生产、销售、召回等情况。此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查明,当事人原名称为广州市艾菲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7日变更名称为广州晋亿化妆品有限公司。当事人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和《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粤妆20190192,恒生花苗养膏的备案编号为粤G妆网备字2022128558,该产品备案已于2023年1月12日注销。当事人生产的批号为AG12W01的恒生花苗养膏,经广东省药品检验所(报告书编号:2022A12644),检验检出菌落总数、霉菌和酵母菌总数项目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规定。当事人存在生产经营不符合技术规范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于2022年7月1日收到批号为AG12W01的恒生花苗养膏的订单,于2022年7月5日收到恒生花苗养膏半成品310kg,于2022年7月12日完成了批号为AG12W01的恒生花苗养膏灌包1006盒,其中成品自检用去3盒,留样3盒,被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抽检了8盒,当事人将2盒留样产品用于销售,另1盒留样因当事人管理不当已丢失,当事人以每盒8元的价格销售了994盒涉案产品。当事人于2023年6月8日开展召回工作,未成功召回。
当事人在生产批号为AG12W01的恒生花苗养膏过程中未按要求执行成品留样管理和留样记录制度,没有保存成品留样和留样记录。
综上,我局认定当事人生产涉案产品的货值金额为7952元,违法所得为7952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核查处置的函》(粤药监稽查专函〔2023〕158号),证明我局对案件的管辖权;
2、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各2份、《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涉案产品的《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名称变更情况、生产资质和备案情况;
3、现场检查笔录1份,照片证据3张,证明现场检查的情况;
4、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和销售涉案产品的相关情况;
5、当事人提供的法定代表人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接受调查的资质情况;
6、《检验报告》1份(编号:No.2022A12644),《送达回执》1份,证明涉案产品抽检不合格的具体情况和送达《检验报告》的情况;
7、当事人提供的涉案产品批生产记录(AG12W01)复印件1份、发货单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销售涉案产品的相关情况;
8、当事人提供的产品召回记录1份,证明当事人案发后采取召回措施的情况;
2023年 月 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穗从市监罚告〔2023〕 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的意见。
当事人未按要求执行成品留样管理和留样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涉嫌违反了《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十七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化妆品成品留样管理和留样记录制度。化妆品成品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逐批进行留样并做好记录。留样应当在规定的条件下保存,留样数量应当满足产品质量检验的需求。”的规定
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技术规范化妆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信自律,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的规定。
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积极整改,符合《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九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处罚:(二)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主要证据材料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当事人未按要求执行成品留样管理和留样记录制度和生产经营不符合技术规范化妆品的行为从轻行政处罚。
依据《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至第十九条规定,生产企业未按照要求检验化妆品,或者未按照要求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生产管理和生产记录制度、出厂检验管理和检验记录制度、成品留样管理和留样记录制度、销售管理和销售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要求保存相关记录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予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7952元。2、罚款10000元。
综上,我局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给予处罚如下: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7952元;
3、罚款10000元。
广州市从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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