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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3〕1608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名称 | 广州市鑫康医药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11004671465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李刚 | ||
违法行为类型 | 其他的药品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10月11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1608号
名称:广州市鑫康医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40101MA5D76272G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松洲街螺涌孖涌路46号101室
法定代表人:李刚
2022年11月8日,我局根据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事物中心提供的线索,发现广州市鑫康医药有限公司涉嫌提交虚假资料骗取药品经营许可,遂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0年08月21日向我局提交资料申请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其中指定李某(身份证号码:******************,资格证编号:粤初职证字第0701005048475号)为质量负责人。并于2020年09月14日取得了《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粤DA02017696)。根据广东省人事考试局出具的《关于后某等13人资格证书核查结果的复函》(发函日期:2022年11月1日,李某位列13人中第5位。)显示:经与广东省药学资格考试合格人员历史证书数据库比对,无后某等13人的相关证书信息。李某的药师资格证(资格证编号:粤初职证字第0701005048475号,身份证号码:******************)为虚假证书。当事人存在涉嫌提供虚假资料骗取药品经营许可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照片、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证明违法行为有关情况;2.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协助核实后某等13人药师证的函》(NO20221726)、广东省人事考试局的《关于后某等13人资格证书核查结果的复函》、当事人向我局提交的申请行政许可资料,证明当事人存在提供虚假资料骗取药品经营许可的违法事实;3.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李某在担任质量负责人期间未发过生命安全事故,也未接到有关投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以上情节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属于可以依法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同时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经局负责人集体讨论通过,决定对当事人提交虚假材料骗取药品经营许可的行为给予减轻处罚。
当事人于2023年3月23日向我局提交了变更许可资料,于2023年3月30日取得新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决定不撤销当事人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及不给予十年内不受理其相应申请的处罚。
当事人提交虚假材料骗取药品经营许可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七条和《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罚,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罚款50000元。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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