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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沪市监黄处〔2023〕012023001025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单位 | 名称 | 上海慧缘化妆品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 913101016607554255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张旭红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 ||
行政处罚内容 | 没收物品,罚款1.000000万元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上海市黄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09-24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机构代码:2351243552
上海市黄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市监黄处〔2023〕012023001025号
当事人:上海慧缘化妆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16607554255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陆家浜路976号607室
法定代表人:张旭红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6月2日至陆家浜路976号607室对上海慧缘化妆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在当事人店堂的展示柜内查见用于展示与销售的“香蔓鎏光颈致奢养套”(CMK246)1盒,生产日期20200413,限期使用日期20230412,在当事人的调配间内查见用于使用的“舒缓焕颜修护乳”(净含量:30g)2瓶,生产日期20200414,保质期20230413,上述化妆品均已超过使用期限。因当事人涉嫌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相关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的相关规定,于2023年6月26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当事人自2007年1月25日成立以来以“香蔓丽儿”为招牌在上海市黄浦区陆家浜路976号607室主要从事面部护理等生活美容服务的经营活动,持有有效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2013)黄字第01100020号)。
我局于2023年6月2日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香蔓鎏光颈致奢养套”(CMK246)1盒,生产日期20200413,限期使用日期20230412,“舒缓焕颜修护乳”(净含量:30g)2瓶,生产日期20200414,保质期20230413。经核实,当事人使用上述化妆品向消费者提供美容服务,截止至2023年6月2日案发,上述化妆品均已超过限期使用日期。
另查,当事人于2020年4月14日从供货商************处以每盒人民币396元的进价购进“香蔓鎏光颈致奢养套”(CMK246)1盒,并以每盒人民币880元的售价进行销售,于2021年11月20日从供货商**********处以每瓶人民币120元的进价购进“舒缓焕颜修护乳”(净含量:30g)5瓶,并以每瓶人民币240元的售价进行销售。上述化妆品均为当事人在提供的美容服务活动中进行使用,均未销售过,且3瓶“舒缓焕颜修护乳”(净含量:30g)已在限期使用期限内使用完毕,故上述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货值金额为人民币1360元,无销售金额,无违法所得。案发后,当事人立即作出了整改并于2023年7月14日向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张旭红的《询问笔录》、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现场笔录》及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件、当事人提供的发货单及进货记录复印件、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当事人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当事人的整改报告等证据。
2023年8月18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沪市监黄罚告〔2023〕012023001025号),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案发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涉案化妆品风险较小,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6个月,数量较少,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未危害人体健康,无社会影响,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经营的“香蔓鎏光颈致奢养套”(CMK246)1盒、“舒缓焕颜修护乳”(净含量:30g)2瓶;
2、罚款人民币10000元。
现要求你单位:
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人民币壹万元交至本市各大国内商业银行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于2023年9月8日前履行第(一)项的行政处罚。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黄浦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市黄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28日
(市监管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行政处罚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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