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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湘药监药罚〔2022〕82号 |
当事人 | 湖南守护神制药有限公司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30000616777520F |
法定代表人 | 魏祥符 |
违法行为类型 | 生产销售劣药 |
行政处罚内容 | 1.没收批号210802三七丹参片30096盒、210401三七丹参片23507盒;2.没收违法所得221718.39元;3.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1倍罚款,计671367.23元。上述罚没款合计893085.62元。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 | 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23年10月7日 |
备注 | - |
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药监药罚〔2022〕82号
当事人:湖南守护神制药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30000616777520F
住所(住址):湖南省长沙市浏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浏阳生物医药园健康大道3号
法定代表人:魏祥符
2022年9月8日,本局收到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抽验不合格药品核实的函》及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检验报告1份,显示湖南守护神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三七丹参片(批号:210802)【检查】重量差异不符合规定。2022年9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将上述报告书依法送达后,并对你公司上述批号药品的生产、销售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你公司确认被抽检产品是公司生产和销售。
2022年11月9日,本局收到四川省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抽验结果送达及拟公告告知书》及成都市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1份,显示湖南守护神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三七丹参片(批号:210401)【检查】重量差异不符合规定。2022年11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将上述报告书依法送达后,并对你公司上述批号药品的生产、销售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你公司确认被抽检产品是公司生产和销售。
经查明,你公司生产销售上述两批号三七丹参片的违法所得为221718.39元,货值金额为671367.23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你公司提供的《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GMP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你公司具有生产及销售本单位生产产品的合法资质。
2.执法人员依法制作的《现场笔录》2份、检查现场依法提取的你公司《销售清单》复印件23张、《批号210401、210802三七丹参片批生产记录》复印件各1份、你公司批号为210401、210802三七丹参片销售记录打印件2份、你公司召回情况报告2份,证明你公司批号为210401、210802三七丹参片的生产销售日期、过程、数量、价格等事实。
3.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检验报告》原件1份(报告编号:A22YC01272)、成都市药品检验研究院原件1份(报告编号:YM20220789),送达回证2份,证明批号为210401、210802三七丹参片检验不合格,我局依法送达有关检验报告的程序合法有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第(七)项“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的规定,上述三七丹参片应为劣药。经审查,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销售劣药”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和《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以及行政处罚程序的相关规定,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9月21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湘药监药罚告〔2022〕82号)]。你公司在规定的时限内未提出申辩意见,陈述时对违法事实的认定无异议。
据此,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批号210802三七丹参片30096盒、210401三七丹参片23507盒;
2.没收违法所得221718.39元;
3.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1倍罚款,计671367.23元。
上述罚没款合计893085.62元。
请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湖南省财政厅国库处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银行:兴业银行长沙支行江滨支行,账户:368120100100249628)。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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