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动态 企业 广东省东莞市
行政相对人名称: | 东莞市赤赤木木大药房有限公司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工商注册号 | 组织机构代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914419003250887768 | 44***********41 | - | - | - | - | |
法人代表姓名: | 谢纯刁 |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 | |||||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东市监处罚(2023)030830155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了《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 | |||||
违法事实: | 经查明:当事人在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赤岗南坊新区十六巷3号101室设立经营场所,以东莞市赤赤木木大药房有限公司名义,通过实体店及网络形式,从事药品、保健品销售的经营活动。经营期间,于2022年12月10日该公司通过京东平台网店(赤赤木木大药房旗舰店),以9.5元/盒的价格,向消费者销售一款名称为“阿莫西林胶囊”的处方药,并按规定要求消费者提供处方笺,经营额共计9.5元。经核查,消费者提供的处方笺内容为胰岛素3支,但购买的产品为“阿莫西林胶囊”,该公司员工未对消费者提供的处方笺进行核查,在未确保处方笺来源真实、可靠的情况下将产品“阿莫西林胶囊”销售给消费者。当事人构成通过网络向个人销售处方药,未确保处方来源真实、可靠的行为,于2023年4月10日被我局查获。 | |||||
处罚依据: | 《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七条第(二)项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处罚内容: | 对当事人通过网络向个人销售处方药,未确保处方来源真实、可靠的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仟元(3000元) | |||||
罚款金额(万元): | 0.3 | |||||
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 | -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8-30 | |||||
公示截止期: | 2026-8-30 | |||||
处罚机关: |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数据来源单位: |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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