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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3〕1336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名称 | 广州市秀语化妆品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11000068090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徐剑安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08月30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1336号
经查明,当事人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许可项目不包含生产“眼部用护肤类”产品,当事人未按照许可范围擅自生产眼部产品“Dr.norman 睫毛精华液”。当事人接受客户委托共生产“Dr.norman 睫毛精华液”(批号:***********、限用日期:20250925)1000盒,每盒收费0.3元,包材、半成品由客户提供。从2022年9月18日开始,当事人在未对客户提供的“Dr.norman 睫毛精华液”包材和半成品进行查验的情况下,共生产了“Dr.norman 睫毛精华液”(批号:***********、限用日期:20250925)1000盒,自检消耗了4盒,留样6盒在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进行了销毁,发货给客户990盒。经当事人成本核算,涉案产品包材成本为每盒0.3元,半成品成本为每盒0.4元,单盒产品货值为1元。当事人货值为1000元,违法所得为297元。
因当事人未执行原料以及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和使用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生产化妆品的行为在一个产品上,有牵连的关系,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两个违法行为中法定处罚最重的行为使用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生产化妆品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因本案调查前后未发现证据表明当事人使用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生产化妆品的行为符合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或从重等情节,依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使用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生产化妆品的行为适用一般情节进行处罚。对于当事人未按照许可范围生产化妆品的行为,因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未按照许可范围生产化妆品的行为适用从轻情节进行处罚。
当事人使用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生产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以及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297元;二、处罚款80003元。
当事人未按照许可范围生产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罚款50000元。
综上,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297元;
二、处罚款130003元。
上述罚没款共计130300元。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未执行原料以及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和使用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生产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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