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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黔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第十四期) | |||
序号 | 1 | 2 | 3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黔南市监药罚〔2023〕48号 | 黔南市监经罚〔2023〕1号 | 黔南市监价罚〔2023〕8号 |
案件名称 | 长顺县长寨街道威远卫生院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和劣药案 | 都匀匡医生医疗美容诊所发布违法广告案 | 都匀郑荃丽格医疗美容有限公司在经营场所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案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企业自然人姓名 | 长顺县长寨街道威远卫生院 | 都匀匡医生医疗美容诊所 | 都匀郑荃丽格医疗美容有限公司 |
违法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25227297457060168 | 91522701MA6HBJ70XM | 91522701MAAL210B88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卢志江 | 匡永琴 | 廖亚群 |
主要违法事实 | 1.2022年5月18日至2023年5月10日期间,长顺县长寨街道威远卫生院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TM-100型医用超声耦合剂”开展B超诊疗活动,其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不得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或者备案、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的规定。2.2023年4月23日至2023年5月10日期间,长顺县长寨街道威远卫生院使用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尼可刹米注射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第五项“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规定,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尼可刹米注射液”属劣药,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的规定。 | 2023年3月至2023年4月18日期间,都匀匡医生医疗美容诊所在经营场所内发布利用患者形象、使用术前术后效果对比图片及文字描述对比的广告,其行为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六)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四)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的规定。 | 2023年4月6日至2023年4月18日期间,都匀郑荃丽格医疗美容有限公司对服务收费项目眉眼综合提升术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的规定。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种类:罚款 没收非法财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 | 种类: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 种类:罚款 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自动履行 2023年7月25日 | 自动履行 2023年7月27日 | 自动履行 2023年7月27日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黔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10日 | 黔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12日 | 黔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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