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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3〕1212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名称 | 广州储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11005687166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李伟钊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08月15日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1212号
当事人:广州储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9Y80UH8C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龙归街夏良东路2号1栋101
法定代表人:李伟钊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7月13日生产“倾龄益生菌烟酰胺清新亮白牙膏(规格:100g/盒,批号:2022071301)”产品1000盒,其中9盒用于留样,留样产品9盒中5盒用于自检,2022年7月26日售出984盒,无法召回,销售单价为1.5元/盒,销售金额为1476元,2023年4月4日无偿提供给广东省药品检验所抽检7盒,该批次牙膏经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规定。剩余4盒于2023年7月19日在我局监督下由当事人自行销毁,当事人生产上述牙膏货值1500元,违法所得1476元。
我局于2023年8月4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因本案调查前后未发现证据表明当事人的行为符合从轻或从重等情节,依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七条“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定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给予一般行政处罚。”的规定,决定适用一般情节进行处罚。
当事人生产菌落总数超标的牙膏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信自律,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及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牙膏参照本条例有关普通化妆品的规定进行管理。……”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1476元;
二、罚款24000元。
合计罚没25476元。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生产菌落总数超标的牙膏的行为。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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