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动态 企业 广东省广州市
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3〕1204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名称 | 广州市汉邦化妆品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11000279418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吴昌义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08月15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1204号
当事人:广州市汉邦化妆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665918166Q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田岭工业区8号
法定代表人:吴昌义
2023年3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田岭工业区8号广州市汉邦化妆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在留样室发现名为“昌义清水护理黑发焗油膏(自然黑)”(批号:H21B04C22YE02)等18批次涉案产品留样。上述批次染发类产品的标签上当事人未按照《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版)第三章化妆品准用组分第4节化妆品准用染发剂(表7)中的注释标注“本产品不适合16岁以下消费者使用;在下述情况下,请不要染发:面部有皮疹或头皮有过敏、炎症、或破损;以前染发时曾有不良反应的经历。”等有关警示语。
当事人自2021年4月22日至2022年10月12日共生产18批次不合格产品,均已销售完毕,无法召回。上述批次染发类化妆品货值总金额为36682.4元,违法所得为36395.6元。
鉴于当事人生产上述批次染发类化妆品的工具、设备并非专门用于生产该产品,对其不予没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质量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3. 现场检查笔录;4.现场检查照片; 5.生产记录;6.销售单;7.询问笔录等。
我局于2023年7月10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穗云市监听告〔2023〕316号),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全或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自收到听证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亦未要求听证,视为放弃此权利。
当事人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七)项的规定。
当事人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连续违法时间较长,涉案产品数量较多。经综合考虑,依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 》第十六条第一项,对当事人适用从重级别进行处罚。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36395.6元;
二、罚款289791.4元。
(罚没款合计币326187元。)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行为。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8月15日
相关推荐
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