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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花市监处罚〔2023〕564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名称 | 广州火鸣鸟贸易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11000816266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蒯宏波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08月07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花市监处罚〔2023〕564号
名称:广州火鸣鸟贸易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340211840J
经营者:蒯宏波
经营场所:广州市花都区炭步镇江夏安置区7巷12号
2023年06月15日,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涉嫌销售无合法来源及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5年05月25日注册成立,持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当事人淘宝店铺在售的“强力卸甲水”(商品ID:641797149292)与拼多多店铺在售的“强力卸甲水”(商品ID:684926632)为同一产品,在售的“强力卸甲水”、“营养油”(商品ID:227876072382)产品标签不符合规定,均无法提供进货票据及供应商资质。当事人从2023年05月23日收到我局执法人员发出的下架责令后,截至2023年06月06日,仍在销售无合法来源及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强力卸甲水”、“营养油”(商品ID:227876072382),其中在淘宝店铺售出规格160ml/瓶的“强力卸甲水”12瓶,售出规格500ml/瓶的“强力卸甲水”2瓶,售价分别为13元/瓶、18元/瓶,扣除1笔两种规格“强力卸甲水”混合销售的订单(每笔让利6元),当事人在淘宝店铺销售货值为206元;在拼多多店铺售出规格160ml/瓶的“强力卸甲水”222瓶,售出规格500ml/瓶的“强力卸甲水”8瓶,售出“营养油”(商品ID:227876072382)24瓶,售价分别为11.03元/瓶、25.75元/瓶、6.4元/瓶,扣除3笔两种规格“强力卸甲水”混合销售的订单(每笔让利7.17元),当事人在拼多多店铺销售货值为2786.75元,两个平台违法所得共2992.75元。
我局于2023年07月21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穗花市监罚告〔2023〕355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
我局认为:当事人销售无合法来源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当事人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销售无合法来源化妆品的行为与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行为存在牵连、相互吸收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对本案并案处理。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从轻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五条、第二十八条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其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处罚如下:罚款1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2992.75元。
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8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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