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邀专家
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3〕1146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名称 | 广州安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11000406559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曾粉贞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08月03日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1146号
当事人:广州安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2789395735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长红竹仔园东路18号
法定代表人: 曾粉贞
经查明,根据《化妆品生产企业现场检查技术审评报告》(编号:GDCEC-0-化-05-R07)和《化妆品生产企业现场检查记录》(编号:GDCEC-0-化-05-R05),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存在一般项目不符合规定为9项(第26、31、34、40、41、43、51、52、69项),重点项目不符合规定数为15项(第5、6、9、16、22、27、30、35、47、48、50、56、62、80、81项),关键项目不符合规定数为2项(第61、75项)共计26项问题缺陷,详见《化妆品生产企业现场检查记录》(编号:GDCEC-0-化-05-R05)。依据《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要点及判定原则》的相关规定,判定当事人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存在严重缺陷,当事人构成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的违法行为,我局认定当事人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的货值为1万元以下。
当事人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化妆品……”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罚款12000元。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8月03日
相关推荐
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邀专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