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动态 企业 广东省广州市
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花市监处罚〔2023〕528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名称 | 广州函美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11003983649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黄吴军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08月01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花市监处罚〔2023〕528号
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名称:广州函美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CM2JT0M;
法定代表人:黄吴军;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成立日期:2019年02月28日;
住所: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启源大道6号4栋301房;
经营范围:研究和试验发展;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号:粤妆20190245,有效期至2024年11月03日。
广州函美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涉嫌未按照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生产化妆品、未按照要求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一事,我局于2023年4月18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1、2023年4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位于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启源大道6号4栋303房的广州函美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该公司生产的“YIMIAOSI依缈丝氨基酸柔和清洁洗面奶”(产品规格:500g,产品批号:HMS23040103B)的批生产记录中的生产投料量与该产品备案材料中的产品配方信息不一致。
上述“YIMIAOSI依缈丝氨基酸柔和清洁洗面奶”(产品规格:500g,产品批号:HMS23040103B)共生产987瓶(由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日常监督抽检8瓶、6瓶留样、973瓶在成品仓)。
我局于2023年4月13日对上述979瓶“YIMIAOSI依缈丝氨基酸柔和清洁洗面奶”(产品规格:500g,产品批号:HMS23040103B)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未发现专门用于违法生产涉案物品的原料、包材、工具、设备等。
我局在2023年4月17日就此事对当事人广州函美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进行询问调查,并制作《询问笔录》。
当事人对调查结果无异议,经其出示的出货证明表示,“YIMIAOSI依缈丝氨基酸柔和清洁洗面奶”(产品规格:500g,产品批号:HMS23040103B)单价为3.8元/瓶,由于当事人尚未出厂销售,没有违法所得,货值为3720.2元。
2、2023年6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位于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启源大道6号4栋303房的广州函美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核实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广州函美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查处的通知》(粤药监稽查专函[2023]336号),根据《企业现场检查技术审评报告》等内容可知,在2023年4月13日-4月14日,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该公司进行飞行检查,检查中发现廖美梅、赵秀娟(包装工)的健康证超期和黄声全(试验室主管)未提供健康证明。该公司对未按照要求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的行为无异议。
我局在2023年6月13日就此事对当事人广州函美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进行询问调查,并制作《询问笔录》。
据此,1、当事人未按照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生产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生产化妆品。”的规定,构成了未按照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生产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2、当事人未按照规定要求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有碍化妆品质量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的规定,构成了未按照规定要求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证据一: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一份。
证据二:“YIMIAOSI依缈丝氨基酸柔和清洁洗面奶”(产品规格:500g,产品批号:HMS23040103B)的批生产记录复印件一份;“YIMIAOSI依缈丝氨基酸柔和清洁洗面奶”(产品规格:500g,产品批号:HMS23040103B)的备案材料复印件一份。
证据三:出货证明一份。
证据四:《询问笔录》二份;《现场笔录》二份。
证据五: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广州函美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查处的通知》(粤药监稽查专函[2023]336号)一份;《化妆品生产企业现场检查技术审批报告》一份。
证据六:《证据提取单》四份。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签名盖章确认。当事人对以上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没有异议。
本局已于2023年7月10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 穗花市监罚告〔2023〕314号,当事人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
(一)对当事人未按照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生产化妆品的行为,应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之规定给予处罚。现结合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经营不符合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
1、没收“YIMIAOSI依缈丝氨基酸柔和清洁洗面奶”(产品规格:500g,产品批号:HMS23040103B)979瓶;
2、罚款38000。
(二)对当事人未按照规定要求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的行为,应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四)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之规定给予处罚,现结合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依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1、罚款17000元。
综上,决定对当事人合并处罚如下:依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经营不符合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
1、没收“YIMIAOSI依缈丝氨基酸柔和清洁洗面奶”(产品规格:500g,产品批号:HMS23040103B)979瓶;
2、罚款550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将罚没款缴到《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所列银行,或者通过广州市非税收入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花都区人民政府或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我市正在进行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区政府各部门被复议案件统一由区人民政府办理,建议您向花都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对行政复议不服的,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复议机关地址和电话如下:
花都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花都区天贵路94号,电话:020-86884147。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12号,电话:020-87597210。
行政诉讼部门地址和电话如下: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地址:广州市荔湾区花地大道中68号荔胜广场(南塔),电话:020-37890836。
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8月01日
相关推荐
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