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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3〕1115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名称 | 广州御艾化妆品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11000045696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李菊花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07月27日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1115号
当事人:广州御艾化妆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783796358N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长红村茶园岗地段六社自编8号
法定代表人:李菊花
根据省局线索:当事人涉嫌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存在严重缺陷。2023年6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广州御艾化妆品有限公司位于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长红村茶园岗地段六社自编8号的生产现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化妆品,我局遂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1年8月13日,当事人完成生产小红花护肤品盈润焕颜美肌套5026套,批号:IV040301,其中1套用于检验消耗,5套作为留样,剩余5020套已于2021年8月20日全部售出,售价13.65元/套,销售金额68523元。2023年04月06日完成生产仁信堂美白祛斑精华液2016瓶,批号:KR010101,其中 1瓶用于检验消耗,3瓶作为留样,剩余2012瓶已于2023年4月16日全部售出,售价4.73元/瓶,销售金额9516.76元。
另查明,当事人生产的小红花护肤品盈润焕颜美肌套(批号:IV040301)存在部分记录不完整、不真实情形;生产的仁信堂美白祛斑精华液(批号:KR010101)存在无生产工艺规程、产品放行时未按产品放行管理制度执行等问题。
由于当事人生产的小红花护肤品盈润焕颜美肌套(批号:IV040301)属记录写错批号、记录保存不当等问题为其他重点项目不合格,当事人无生产工艺规程、产品放行时未按产品放行管理制度执行生产仁信堂美白祛斑精华液为关键项目不符合规定,因此判定为生产质量管理存在严重缺陷。我局决定以当事人生产仁信堂美白祛斑精华液(批号:KR010101)的货值来认定货值金额。
综上,我局认定当事人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化妆品的货值金额9535.68元,违法所得9516.76元。
我局于2023年7月1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鉴于当事人没有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从重的情节,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决定适用一般行政处罚进行处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化妆品违法行为。
根据《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以及《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9516.76元;
二、处以罚款30000元。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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