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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3〕1080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名称 | 广州康健诊所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11004922724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王康健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医疗机构药品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07月24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1080号
当事人:广州康健诊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9URUH0E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石井街凰岗东约大街9号129-130商铺
法定代表人: 王康健
当事人涉嫌销售、使用劣药违法行为,我局于2023年5月24日予以立案调查。当事人是一家诊所,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我局于2023年5月24日到当事人现场检查时,在诊所药房发现肌苷片2瓶肌苷片2瓶,有效期至2023年3月15日;在治疗室发现注射用炎琥宁30支(10支/盒),有效期至2023年1月;三磷酸脉苷二钠注射液35支(10支/盒),有效期2023年5月9日;盐酸异丙嗪注射液9支(10支/盒),有效期至2022年1月;维生素B6注射液13支(10支/盒),有效期至2021年3月;氯化钾注射液2支(5支/盒),有效期至2023年2月,上述药品均已超过有效期。由于上述过期药品有些并非整数盒,经核算,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货值为176.7元。在超过有效期后暂无证据证明有销售、使用过,故无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为0。
另,当事人提供的部分索证索票资料显示其诊所的药品是从广东汇康药业有限公司购进的,但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过期药品的完整进货查验资料,我局认定当事人存在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主要证据材料,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药品购进渠道合法,且尚未销售,同时,因三年疫情影响目前经营困难,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七)项规定的从轻处罚情节,决定对当事人予以从轻行政处罚。
当事人销售、使用的过期药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规定的劣药,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销售劣药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和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肌苷片2瓶(有效期至2023年3月15日)、注射用炎琥宁30支(有效期至2023年1月)、三磷酸脉苷二钠注射液35支(有效期2023年5月9日)、盐酸异丙嗪注射液9支(有效期至2022年1月)、维生素B6注射液13支(有效期至2021年3月)、氯化钾注射液2支(有效期至2023年2月);二、处以罚款100000元。
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销售、使用劣药的行为。
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的行为。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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