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监头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
【前言】为深入贯彻落实《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及配套规章,河池市市场监管系统以严查违法、严控风险为主线,持续加大监管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化妆品违法行为,查处了一批违法违规案件,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用妆安全。现公布河池市2022年以来查办的化妆品典型案例。
一、罗城县某美发造型店经营不符合化妆品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案
【案情简介】2022年10月,罗城县市场监管局对辖区某美发造型店经营的“康妆染发膏”进行日常监督抽验,检出该产品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未标示的染发剂。该店经营不符合化妆品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行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第四十二条规定。该店在调查过程中主动提供材料证明其已履行了进货查验记录等义务,且其不知所采购的化妆品不符合化妆品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罗城县市场监管局对该店依法免除行政处罚,并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典型意义】《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用于染发、烫发、祛斑美白、防晒、防脱发的化妆品以及宣称新功效的化妆品为特殊化妆品,应经国务院药品监管部门注册后方可生产、进口,已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不得随意改变产品配方。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信自律,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本案中,虽然当事人经营不符合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但化妆品经营者履行了进货查验记录等义务,有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化妆品是不符合规定的,可以免除行政处罚。对此类案件的办理,充分体现了对化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法律责任的区分,进一步促进了化妆品经营者自觉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对于建立从生产到经营环节全链条追溯体系具有积极意义。
二、巴马县某美妆店经营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案
【案情简介】2022年5月,巴马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该县某美妆店开展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在售的某品牌“芦荟胶”已在2018年1月11日注销备案且未取得新备案凭证。该美妆店经营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2022年6月,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巴马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处以没收违法经营的化妆品、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化妆品行业利润高、市场需求大,已从少数人使用的奢侈品变成多数人日常生活使用的快速消费品,而经营门槛低、从业人员素质偏低及法律意识薄弱等导致未经注册或备案的化妆品流入市场的情况时有发生。《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国家对普通化妆品实行备案管理。化妆品经营者在购进化妆品时,应当严格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及时查验产品资质、标签标识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三、天峨县某食品店销售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案情简介】2022年11月,天峨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县某食品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店营业区货架上摆放有某品牌洗发乳已超过使用期限。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天峨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处以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和罚款的处罚。
【典型意义】化妆品过期之后某些成分可能会发生化学反应、分解、变质,会对皮肤造成一定的刺激甚至危害。农村、城乡结合部等地的小商店通常也经营洗发水、沐浴露等化妆品,经营者由于法律意识淡薄,未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从而导致违反相关规定而受到处罚。该案的查处,应引起化妆品经营者特别是小杂食店经营者的重视。
四、东兰县某美容养生馆经营使用无中文标签的化妆品案
【案情简介】2022年4月,东兰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该县某美容养生馆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养生馆内货架上有待售(使用)的Furmaiden等5个品种共17支无中文标签的化妆品,涉案产品的总货值金额为12410元。该养生馆经营使用无中文标签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东兰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处以警告、没收无中文标签的化妆品和罚款的处罚。
【典型意义】爱美之心,人皆有之。本案中,一些不法经营者利用群众相关专业知识欠缺及盲目崇拜“洋货”等特点,向消费者销售无中文标签的化妆品,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对公众身体健康带来潜在风险。对此类案件的查处,充分体现了监管部门依职责对该行业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打击、坚决严惩、绝不姑息的决心,切实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五、环江县某中药生发养发馆未执行进货查验制度和擅自配制化妆品案
【案情简介】2023年2月,环江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该县某中药生发养发馆从无化妆品生产经营资质的供货方购进多品种宣称具有黑发、养发、防脱、生发用途的中药粉,再用本地产散装米酒浸泡成“洗发液”提供给消费者来店洗发时使用。该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和未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环江县市场监管局给予当事人警告、没收自行配制的化妆品、并处罚款的处罚。
【典型意义】不但是我国,世界大多数的国家在法规层面均不存在“药妆品”的概念。避免化妆品和药品概念的混淆,是世界各国(地区)化妆品监管部门的普遍共识。对于以化妆品名义注册或备案的产品,宣传“药妆”“医学护肤品”“药妆品”等概念均属于违法行为。近年来,有些美容美发机构经营者自行采购“药食同源”产品,宣称“纯天然”“无任何毒副作用”等虚假夸大言词说教,并自行配制化妆品给消费者使用,存在极大安全隐患。该案的查处,对规范化妆品市场和保护消费者权益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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