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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3〕1061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名称 | 广州初润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05002989504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蔡少鹏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07月19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1061号
当事人:广州初润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D0YFQ9Q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石湖军民路2号A101室
2023年2月8日,根据白云区打假专班提供的线索,我局发现广州初润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涉嫌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的违法行为,遂依法立案调查。(同时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涉嫌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生产的化妆品及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包装材料、罐装设备实施扣押)。
经查明,当事人在未办理《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其经营场所(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石湖军民路2号A201、A202)的生产车间擅自组织化妆品生产,至2023年2月8日被我局查获时止,共生产了化妆品“TJE熬夜精华液”(规格:1.5ml/支)194000支和“ILV精华液”(规格:2.0ml/支)275000支;其中,2023年1月5日销售“TJE熬夜精华液”(规格:1.5ml/支)和“ILV精华液”(规格:2.0ml/支)各5000支,销售单价均为0.055元/支,获销售款550元;库存的“TJE熬夜精华液”(规格:1.5ml/支)189000支、“ILV精华液”(规格:2.0ml/支)270000支、灌装机7台、原料(ZCG箐纯臻颜愈创木舒缓精华)35桶、包材(规格为6750支/箱,2.0ml/支)58箱、包材(规格为6750支/箱,1.5ml/支)26箱被我局现场依法扣押,库存货值按销售价格计算,共25245元;当事人放弃计算生产成本。综上,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货值金额为25795元,违法所得为550元。
我局于2023年7月11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
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550元;
二、没收“TJE熬夜精华液”(规格:1.5ml/支)189000支、“ILV精华液”(规格:2.0ml/支)270000支、灌装机7台、原料(ZCG箐纯臻颜愈创木舒缓精华)35桶、包材(规格为6750支/箱,2.0ml/支)58箱、包材(规格为6750支/箱,1.5ml/支)26箱;
三、罚款25000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250550元。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的违法行为。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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