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监头条 宁夏回族自治区
为进一步促进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 (以下简称药品)日常监管与稽查执法工作有效衔接,加强日常监管与稽查执法协同联动,形成日常监管与稽查执法相互结合、相互促进、相互监督的工作机制,近日,自治区药监局结合工作实际,印发实施了《宁夏回族自治区监督管理局日常监管与稽查执法衔接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共计十五条,要求日常监管与稽查执法衔接工作应当坚持优化、协同、高效原则,做到有案必移、有案必查,防止以改代罚、以罚代管。同时对药品日常监管部门在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需要立案查处的涉嫌违法违规行为,以及稽查执法部门在案件查处过程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和风险,如何相互移交并跟踪处置均做出明确规定。
《办法》的制定出台,是自治区药监局严格落实“四个最严”要求,认真开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扎实推进大调研的具体提现,以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为目的,填补了我局在日常监管与稽查执法衔接工作方面的制度空白,为全链条守护药品质量安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提供了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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