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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3〕969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名称 | 广州市诗凯化妆品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11000520973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尹琦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07月11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969号
当事人:广州市诗凯化妆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1116915008473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龙归街南村龙河西北横一路10号
法定代表人: 尹琦
2023年4月11日,我局根据上级交办中发现涉嫌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的违法行为,遂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明,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通告》(2023年第18号)和《化妆品企业现场检查问题汇总表》(任务编号:HFX220015),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存在一般项目不符合规定为8项,重点项目瑕疵数为8项,关键项目瑕疵数为1项,共计17项问题缺陷,详见《化妆品企业现场检查问题汇总表》(任务编号:HFX220015)。依据《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要点及判定原则》的相关规定,当事人构成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的违法行为。
根据《化妆品企业现场检查问题汇总表》(任务编号:HFX220015),认定当事人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的化妆品货值24280.9元,违法所得22774.4元。
我局于2023年6月30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亦未要求举行听证。
鉴于当事人当天并无生产,违法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小,且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如期提交整改报告,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二项,对当事人适用从轻情节进行处罚。
当事人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22774.4元;
二、罚款125000元;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的行为。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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