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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3〕959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名称 | 广州市巨孚达医药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11000125356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郑建辉 | ||
违法行为类型 | 药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07月10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959号
当事人:广州市巨孚达医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677756344M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金沙街沙贝大街212号404房
法定代表人:郑建辉
根据《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告知函》显示,广州市药品检验所对肚痛健胃整肠丸(批号:W71016,包装规格:35丸/瓶,标称生产单位:香港李万山药厂有限公司)进行检验并出具《药品检验报告书》(报告书编号:2021WZZ0016),其中:【鉴别】(2)薄层色谱项目检验结果为检出与甘草对照药材相应的斑点,未检出与黄柏对照药材相应的斑点(不符合规定),【含量测定】愈创木酚,检验结果18.7mg/g(不符合规定)盐酸小柴碱项目检验结果薄层色谱中未检出与盐酸小柴碱对照品相应的斑点(不符合规定)。该药品经检验不合格,且部分流向当事人处。当事人涉嫌销售不合格的药品,我局遂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编号:粤AA0200745),2020年6月17日当事人从广东***公司)以23.6元/瓶购入肚痛健胃整肠丸(批号:W71016,包装规格:35丸/瓶,标称生产单位:香港李万山药厂有限公司)30瓶。至我局于2021年10月28日现场检查时止,上述药品已全部销售,无法召回。当事人销售涉案药品货值金额为758.31元,平均销售价为25.28元/瓶。违法所得为50.31元。
我局于2023年6月12 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购入药品时已依法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的药品为假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没收违法所得50.31元。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销售不合格的药品。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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