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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荔市监处罚〔2023〕255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名称 | 广州无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01400111852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石盛宇 | ||
违法行为类型 | 药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荔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07月05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荔市监处罚〔2023〕255号
因当事人涉嫌未取得许可生产、销售药品的违法行为,本局于2023年4月13日予以立案调查,现已调查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擅自委托他人将中药材加工成药粉或药丸后,在广州市荔湾区彭城东路42号仓库分别分装成小袋装、小瓶装,并自行打印或采购标签加贴至外包装上,制成药品进行销售或发送他人使用。涉案药品包括“逆四物”、“温四物”、“全四物”、“暖四物”、“润四物”、“玫瑰四物”、“凉四物”、“打虫丸”、“保肺丸”、“眠悦丸”、“宫寒底经期补方腰腿加强包”、“蜂胶液”等28种药品。
经调查,确定28种涉案药品货值金额15650元,违法所得难以确认,且上述违法行为已于案发后停止。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案件移送资料、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台胞证复印件,现场笔录、现场照片、现场查扣单据、涉案药品认定意见、询问笔录等。上述证据已经由相关人员签名确认。以上证据形式合法、取得程序正当、内容真实,而且互相印证,形成证据链。
本局于2023年6月25日向当事人送达穗荔市监罚告﹝2023﹞194号《广州市荔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补充证据。
本局认为:
当事人未取得许可生产、销售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第七条第一款“开办药品生产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生产许可证》。无《药品生产许可证》的,不得生产药品。……”的规定,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第七十二条“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具有《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从轻处罚情形,且当事人已在案发后停止违法行为,涉案药品货值为15650元,现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以下从轻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生产的“逆四物”等28种药品(详见(穗荔)食药监查扣〔2019〕011001号《查封扣押物品清单》);
2.罚款叁万壹仟叁佰元整(31,300.00)。
广州市荔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7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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