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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3〕903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名称 | 广州易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11000456357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胡世锦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06月30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903号
当事人:广州易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11105890028XJ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良田南横一路9号101厂
法定代表人:胡世锦
依据2023年03月15日晚央视“315”晚会上曝光视频信息,2023年03月15日21时30分至2023年03月16日02时15分,我局执法人员前往广州易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03月03日至2023年03月09日未按照许可范围组织化妆品生产的行为的货值金额为24536元。当事人于2023年03月03日至2023年03月09日生产不符合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行为的货值金额为24536元。当事人于2023年02月10日至2023年03月14日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化妆品的行为的违法所得为2392.8元,货值金额为14060元。
鉴于当事人未按照许可范围组织化妆品生产的行为、生产不符合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行为、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化妆品的行为适用于《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并案处理,按数行为中法定处罚最重的未按照许可范围组织化妆品生产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未按照许可范围组织化妆品生产的行为、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的行为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及《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的情形,建议给予一般行政处罚。
当事人未按照许可范围组织化妆品生产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对其处罚适用《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
当事人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其处罚适用《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五十九条第一款及《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三)项的规定。
综上,经综合考量,现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如下:
一、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人民币2392.8元;
二、没收当事人违法生产的化妆品;
三、没收当事人用于违法生产的包装材料;
四、对当事人用于未按照许可范围组织化妆品生产的行为处以392576元罚款;
五、对当事人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的行为处以210900元罚款;
以上罚没款共计605868.8元。
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未按照许可范围组织化妆品生产的行为;立即停止生产不符合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行为;立即停止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的行为。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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