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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越市监处罚〔2023〕318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名称 | 广东睿丰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06005451565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李建忠 | ||
违法行为类型 | 药品,化妆品,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医疗器械广告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06月26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越市监处罚〔2023〕318号
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 广东睿丰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91440101MA5CU0YL9F
住所(住址):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大道中289号采编楼702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李建忠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 其他联系方式:无
联系地址: ****
经查,2022年5月当事人开设微信公众号“广东睿丰”(微信号为:“gdrfyykjyxgs”;认证主体为:广东睿丰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并在该微信公众号发布相关药品广告,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宣传和推广药品,提高药品的覆盖率。
一、当事人在微信公众号“广东睿丰”发布处方药(“注射用尖吻蝮蛇血凝酶”、“注射用雷贝拉唑钠(澳博平)”、“注射用雷贝拉唑钠(澳博平)”、“注射用头孢美唑钠”、“氨溴特罗口服溶液”、“海博麦布片”、“可乐必妥左氧氟沙星片”、“硫代硫酸钠注射液”、“硫酸异帕米星注射液”、“盐酸米托蒽醌氯化钠注射液”)广告;
二、当事人发布的上述药品广告包含有如下内容: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与其它药品进行比较。
当事人称在微信公众号发布的上述药品广告,都是当事人员工自行设计、制作和发布的,其广告费用无法计算;当事人也未能向本局提供设计制作发布上述广告内容的委托合同、发票等证据材料。
当事人违规发布处方药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进行处罚。由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已经对上述内容进行了整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的规定,本局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处罚款250000元。
当事人发布的药品广告包含“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与其它药品进行比较”等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由于“违规发布处方药广告”与处方药广告包含“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与其它药品进行比较”属于同一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应该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即应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进行处罚。
综上所述,本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上述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相关违法广告的影响,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罚款250000元。
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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