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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3〕837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名称 | 广州奈斯化妆品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05000616440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黄凯琪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06月25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837号
2023年2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移送的线索,前往位于广州市白云区黄石街鹤联街209号A1009的广州奈斯化妆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未对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活动进行监督、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上市销售未经备案普通化妆品以及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化妆品违法行为,依法立案调查。同时,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对当事人经营的涉嫌标签不符合规定及未备案的NYCEMAKEUP高光修容一体盘(大理石盒)400盒和NYCEMAKEUP鼻影修容粉(黑盒)900盒实施扣押。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8月31日前委托生产了“NYCEMAKEUP鼻影修容粉(黑盒)”204盒(生产日期或批号无法查核),于2022年8月20日以10.5元/盒的价格全部销售至花相公(新沂)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获得销售价款2,142元。上述化妆品外包装标注有“委托方:广州奈斯化妆品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白云区黄石街黄园路33号马务联和工业区自编C3栋601(自主申报)”、“被委托方:广州芬迪化妆品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望岗下田工业区3号一楼、四楼”、“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粤妆20180150”。当事人经营上述化妆品货值金额2,142元,违法所得2,142元。
当事人于2022年9月以8.5元/盒的价格购进了“NYCEMAKEUP鼻影修容粉(黑盒)”204盒(生产日期或批号无法查核),于2022年9月22日以10.5元/盒的价格全部销售至花相公(新沂)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获得销售价款2,142元。上述化妆品外包装标注有“委托方:广州奈斯化妆品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白云区黄石街黄园路33号马务联和工业区自编C3栋601(自主申报)”、“被委托方:广州芬迪化妆品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望岗下田工业区3号一楼、四楼”、“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粤妆20180150”。当事人经营上述化妆品货值金额2,142元,违法所得2,142元。
当事人于2022年10月至11月以8.5元/盒的价格购进了 “NYCEMAKEUP鼻影修容粉(黑盒)”360盒(生产日期:2022/10/15),于2022年10月至11月以10.5元/盒的价格全部销售至花相公(新沂)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获得销售价款3,780元。2023年1月10日,当事人共召回上述化妆品295盒,并未向花相公(新沂)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退货款,召回的295盒产品因破损已由当事人自行销毁处理。上述商品外包装标注有“委托方:广州奈斯化妆品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白云区黄石街黄园路33号马务联和工业区自编C3栋601(自主申报)”、“被委托方:广州芬迪化妆品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望岗下田工业区3号一楼、四楼”、“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粤妆20180150”。当事人经营上述化妆品货值金额3,780元,违法所得3,780元。
当事人于2022年12月以8.5元/盒价格购进了 “NYCEMAKEUP鼻影修容粉(黑盒)”950盒(生产日期:2022/10/25),于2022年12月至2023年1月以10.5元/盒的价格对外销售了50盒,获得销售价款525元,余下900盒尚未销售被我局依法扣押。上述化妆品外包装标注有“委托方:广州奈斯化妆品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白云区黄石街黄园路33号马务联和工业区自编C3栋601(自主申报)”、“被委托方:广州芬迪化妆品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望岗下田工业区3号一楼、四楼”、“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粤妆20180150”、“保质期:三年”。 同时,上述化妆品加贴的标签标注有“备案人/生产企业”:广州美多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望岗下田工业路20号B栋401房”、“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210310”、“生产日期:2022/12/16”。当事人经营上述化妆品货值金额9,975元,违法所得525元。
当事人于2023年1月初以8.5元/盒的价格购进了“NYCEMAKEUP高光修容一体盘(大理石盒)”450盒(生产日期:2022/10/20),于2023年1月至2023年2月,以10.5元/盒的价格对外销售了50盒,获得销售价款525元,余下400盒尚未销售被我局依法扣押。上述化妆品外包装标注有“经销商:广州奈斯化妆品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白云区黄石街鹤联街209号A1009”、“生产企业:广州芬迪化妆品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望岗下田工业区3号一楼、四楼”、“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粤妆20180150”。当事人经营上述化妆品货值金额4,725元,违法所得525元。
上述“NYCEMAKEUP鼻影修容粉(黑盒)”和“NYCEMAKEUP高光修容一体盘(大理石盒)”均为普通化妆品。其中,“NYCEMAKEUP鼻影修容粉(黑盒)”曾于2020年11月13日备案,备案号:粤G妆网备字2020237823,生产企业:广州奈斯化妆品有限公司,实际生产企业:广州芬迪化妆品有限公司,该备案在2022年8月31日取消,于2022年12月3日再次备案,备案号:粤G妆网备字2022377646,备案人:广州美多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企业:广州美多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NYCEMAKEUP高光修容一体盘(大理石盒)”于2021年10月14日备案,备案号:粤G妆网备字2021638154,备案人:广州芬迪化妆品有限公司,目前备案有效。当事人承认上述化妆品除此之外并无其他备案。
经广州芬迪化妆品有限公司核实,上述“NYCEMAKEUP鼻影修容粉(黑盒)”和“NYCEMAKEUP高光修容一体盘(大理石盒)”并非其公司生产的;经广州美多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核实,上述“NYCEMAKEUP鼻影修容粉(黑盒)”(生产日期:2022/10/25)加贴的标签非其公司印制的,且该化妆品并非其公司生产的。当事人经营上述化妆品货值金额合计22,764元,违法所得合计9,114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以及相关进货销售凭证等。
我局于2023年6月13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未对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活动进行监督的违法行为、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违法行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化妆品违法行为,不存在相互牵连和吸收关系,参照《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当事人同时存在两个或以上不存在牵连、相互吸收关系的违法行为的,可以分案处理,也可以并案处理,并案处理的,应当对各个违法行为分别给予行政处罚,合并执行”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分别给予行政处罚,合并执行。
当事人上市销售未经备案普通化妆品违法行为、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违法行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化妆品违法行为,存在相互牵连和吸收关系,参照《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同时存在两个或以上有牵连、相互吸收关系的违法行为,并案处理,按数行为中法定处罚最重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并可从重处罚”的规定,对当事人2022年8月31日前委托生产的化妆品,2022年9月、10至11月、2023年1月购进的化妆品,决定按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化妆品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对当事人2022年12月购进的化妆品,决定按照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调查,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处罚”第(一)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的情形,决定参照《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细化标准表》的情节进行从轻处罚。
当事人于2022年8月31日前委托生产的“NYCEMAKEUP鼻影修容粉(黑盒)”,备案号:粤G妆网备字2020237823,当事人作为化妆品的备案人,未对受委托单位的生产活动进行监督,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委托生产化妆品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委托取得相应化妆品生产许可的企业,并对受委托企业(以下称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活动进行监督,保证其按照法定要求进行生产。受托生产企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约定进行生产,对生产活动负责,并接受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的监督”的规定,构成化妆品备案人未对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活动进行监督违法行为。
当事人于2022年8月31日后购进的“NYCEMAKEUP鼻影修容粉(黑盒)”和“NYCEMAKEUP高光修容一体盘(大理石盒)”,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违法行为。同时,上述化妆品在上市销售前未经备案,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特殊化妆品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后方可生产、进口。国产普通化妆品应当在上市销售前向备案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进口普通化妆品应当在进口前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规定,构成上市销售未经备案普通化妆品违法行为。
当事人于2022年12月购进的“NYCEMAKEUP鼻影修容粉(黑盒)”(生产日期:2022/10/25,保质期:三年),自行编制了“生产日期:2022/12/16”,并印制成标签加贴在产品外包装上,属于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违法行为。
当事人经营的所有上述“NYCEMAKEUP鼻影修容粉(黑盒)”和“NYCEMAKEUP高光修容一体盘(大理石盒)”,外包装标注的“委托方:广州奈斯化妆品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白云区黄石街黄园路33号马务联和工业区自编C3栋601(自主申报)”、“被委托方:广州芬迪化妆品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望岗下田工业区3号一楼、四楼”、“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粤妆20180150”;“经销商:广州奈斯化妆品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白云区黄石街鹤联街209号A1009”、“生产企业:广州芬迪化妆品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望岗下田工业区3号一楼、四楼”、“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粤妆20180150”; 以及加贴标签标注的“备案人/生产企业”:广州美多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望岗下田工业路20号B栋401房”、“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210310”、“生产日期:2022/12/16”,均为虚假内容,上述内容不属标签瑕疵且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化妆品标签禁止标注下列内容”第二项“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的规定,构成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化妆品违法行为。
对当事人未对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活动进行监督的违法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当事人经营化妆品货值金额2,142元,违法所得2,142元。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2,142元;二、罚款12,000元。
对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警告;二、罚款12,000元。
对当事人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的违法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四项“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的规定,当事人经营化妆品货值金额9,975元,违法所得525元。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525元;二、罚款12,000元。
对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化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第(五)项“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规定,当事人经营上述化妆品货值金额12,789元,违法所得6,447元,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6,447元;二、没收标签不符合规定的NYCEMAKEUP高光修容一体盘(大理石盒)400盒和NYCEMAKEUP鼻影修容粉(黑盒)900盒; 三、罚款45,000元。
综合处罚如下:
一、警告;
二、没收违法所得9,114元;
三、没收标签不符合规定的NYCEMAKEUP高光修容一体盘(大理石盒)400盒和NYCEMAKEUP鼻影修容粉(黑盒)900盒;
四、罚款81,000元。
罚没款合计90,114元。
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未对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活动进行监督、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上市销售未经备案普通化妆品以及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化妆品违法行为。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文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文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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