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动态 企业 重庆市市辖区渝中区
当事人:渝中区彭定国中医内科诊所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3MA5YCHCB5Q
住所(住址):重庆市渝中区茶亭南路3号附6号
2022年7月2日,我局接市民投诉称:2022年7月1日,在当事人处购买的藿香正气水有效期至2022年6月,购买时已过期。
2022年7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在当事人药柜内发现有“荷叶”1罐(药品生产许可证:鄂20160204,有效期至:20200804)、“橘红丸”1盒(国药准字:Z22024205,有效期至:2022年06月)、“复方鱼腥草片”7盒(国药准字Z20184055,有效期至2022年03月),上述药品检查时已超过有效期。执法人员对上述药品采取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投诉人所购药品应为“藿香正气合剂”,系当事人在根据其病情,开具处方后提供给投诉人,该药品收价12元。当事人在提供该药品给投诉人时已过有效期。
当事人凭处方给病人使用上述药品,经查处方记录,除提供给投诉人“藿香正气合剂”1盒外,未发现有在超过药品有效期后使用的情况。上述药品使用价格分别为:荷叶11.5元/罐、橘红丸15.5元/盒、复方鱼腥草片7.8元/盒,上述药品含投诉人支付的藿香正气合剂共计货值金额:93.6元,违法所得为12元。
当事人所使用的上述药品均从重庆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购入,收集有随行票据。
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相关资料,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对存在的问题积极整改。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第一组:1、渝中区彭定国中医内科诊所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共1页),2、渝中区彭定国中医内科诊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1份(共1页),3、彭定国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第二组:1、委托书1份(共1页),2、被委托人彭进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3、现场检查笔录1份(共3页),4、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1份(共1页),5、物品清单1份(共1页);6、询问笔录1份(共3页);7、现场检查照片复印件6份(共6页);8、处方笺复印件1份(共1页);9、随货同行单复印件4份(共4页),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
第三组:重庆市“互联网+督查”平台政务咨询投诉办理请示用笺1份(共1页),证明案件来源。
2022年7月28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于当天提出陈述申辩,提出以下理由:
一、 负责人年龄大,身体不好,精力不足,疏于管理;
二、 疫情之下,门诊患者减少,诊所难以为继。
希望能减免罚款。
2022年8月22日,我局进行案件集体讨论,认为当事人所提的负责人精力不足,疏于管理不能作为减轻处罚的理由和依据,结合诊所实际经营情况,当事人已84岁年龄的事实,采信当事人所述身体不好,疫情防控期间门诊患者减少,经营困难的理由,依据《市场监管总局 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七)条第3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6)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的规定,同意减少处罚金额,决定对当事人做出以下处罚:
1、 罚款3000元;
2、 没收违法所得12元;
3、 没收已过期的药品。
当事人诊疗过程中使用的药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 第三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规定之劣药。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整改,主动提供相关证据资料,如实陈述违法事实的实际情况,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七条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6)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的规定,给予当事人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劣药的违法行为。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和第一百一十九条“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假药、劣药的,按照销售假药、零售劣药的规定处罚……”的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罚如下:
1、罚款:3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12元;
3、没收已过期的药品(详见物品清单)。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农业银行重庆渝中大溪沟支行(户名:重庆市财政局;账号:3100601040001763)。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渝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2年8月29日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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