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动态 企业 广东省东莞市
行政相对人名称: | 东莞市中堂妍伊化妆品店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个体工商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工商注册号 | 组织机构代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92441900MA7KRG2G2D | 44***********49 | - | - | - | - | |
法人代表姓名: | 黄海琼 |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 | |||||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东市监处罚〔2023〕210607003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 |||||
违法事实: | 经查明,当事人在经营“黛维伊紧致精华液V4(备案编号:粤G妆网备字2022150904)”、“黛维伊修护凝胶(备案编号:粤G妆网备字2022122417)”等化妆品时未按规定查验并保存上述产品的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进货单据等,存在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于2022年12月9日被本局查获。 | |||||
处罚依据: |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处罚内容: | 一、警告;二、对当事人经营化妆品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处人民币壹仟元(¥1000)的罚款。 | |||||
罚款金额(万元): | 0.1 | |||||
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 | -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6-7 | |||||
公示截止期: | 2026-6-7 | |||||
处罚机关: |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数据来源单位: |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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