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动态 企业 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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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浙药监罚〔2022〕21号 |
案件名称 | 杭州桐阁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劣药案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名称 | 杭州桐阁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913301220709786023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张晓益 |
主要违法事实 | 当事人生产销售的2批次浙贝母(批号:220201S1,201001S3),经检验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七项的规定,认定上述案涉药品为劣药。案涉浙贝母的货值金额共计97121.9元,违法所得共计71553.58元。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当事人生产销售劣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综合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生产的浙贝母(批号:220201S1)325.39千克;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71553.58元(大写:柒万壹仟伍佰伍拾叁元伍角捌分); 3.并处违法生产的药品货值金额人民币97121.9元(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十倍的罚款人民币100万元(大写:壹佰万元)。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本局开具的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将罚没款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公共支付平台(网址:http://pay.zjzwfw.gov.cn)缴纳。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 |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处罚日期 | 2023-4-10 |
备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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